壹、前言
由於律師考試將「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設為作文題目,一時之間,「律師性格」、「律
師誤國」之類的標題,似乎又成了熱門話題。台灣社會對律師(乃至所有的法律人)愛恨
交雜的矛盾情緒,也展露無遺。到底「律師」這門專業,這群人才,對台灣社會的貢獻與
弊端孰重孰輕?曾經為台灣民主發展貢獻心力的律師專業,如今為何如此沈寂?在形式民
主已經大體建構完成的今日,台灣社會期待律師扮演何等角色?
藉由作者個人參與及觀察社會運動的經驗,並引介分析美國社運團體與律師的緊密連結,
本文將指出:台灣當前最需要律師參與的領域,是超越國族政治與黨派政治以外的社會運
動。而捲起袖子,放下身段,積極而主動地參與基進(radical)的社會運動,也是台灣
律師建立典範、改變形象,並且自我反思的最佳行動選項。
貳、需要律師的社運與需要社運的律師
—個人經驗 作者個人並無律師資格,甚至未曾參加律師考試。但從個人(有限的)參與
社會運動的經驗中,卻深深感受到「律師」與「社運」理應有極為密切的關聯。而這個
關聯,在台灣卻是很淡薄的。
在2003年自美國返台教書前,我並沒有真正或持續參與社運的經驗。雖然在大學時期剛好
碰上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的台灣政治社會大變動,也會三不五時走上街頭或在中
正廟、火車頭靜坐;也會在社團高談闊論,或是投稿批判時政。但那些插花式的行動與言
論,都與「參與運動」無涉。直到加入「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移盟」
),並且持續參與活動後,才勉強算是在社會運動裡參上一腳。
「移盟」的主要目標是要挑戰現行法律中,對所有移民或移住者(包括俗稱「外勞」的國
際移工(migrant workers))有歧視的不當規定。[1]且既稱「修法聯盟」,顧名思義,
「法律」的研究、批判與討論,自然是相當重要的。在多次的活動,以及長達一年研擬「
移盟版移民法修正草案」[2]的過程中,我們也都發現「法律」實在是一個躲不開的重要
戰場。[3]
例如,在「反對對外籍工作者強制體檢」的活動[4]中,是批判當時新修正的「受聘僱外
國人健康管理檢查辦法」之不當歧視規定;反對「外勞錢流管理」的活動[5],是質疑勞
委會與仲介及雇主共謀,推動一套箝制並侵犯外勞財產權的定型化契約;而在抗議「外籍
配偶歸化考試」的活動[6]中,我們抨擊政府在尚未建構保障婚姻移民基本平等權之前,就
藉由修正國籍法,搞出一個欠缺配套又看不出效果,反而可能進一步污名化外籍配偶的
考試制度;而在「聲援泰勞抗暴事件」活動[7]中,更試圖將泰勞受虐抗暴事件定位為受
害者之「正當防衛」,以期阻卻違法並凸顯台灣法制與雇主的惡劣……
這些權益爭取(advocacy)或反抗壓迫(anti-subordination)的活動,由於皆是批判與
衝撞現行體制,因此無不與法律—體制的最重要工具—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首先,我們
必須先認識、理解現行法—是哪些法律制度在支持或協助壓迫?其次,我們必須找出適當
的策略後轉化成法律-制度的語言,並與政府或其他主流勢力對話。在許多與政府官員對
話的經驗中,政府官員「拿法律嚇人」是常有的事。此時,屬於社運界的法律專業人士若
能參與,就能發揮雙重效果:消極面,戳破官員對法律的片面、扭曲解釋,甚至可指摘「
政府這樣做才是違法的」;積極面則能提出具體的政策與法律上回應,並監督政策的持續
執行效果。
筆者並不是「移盟」中唯一的法律人,許多學者與律師也熱心地支持並且提供意見與其他
協助,但我似乎是法律人成員中,參與頻率較為密集的。因此在多次活動與討論中,我們
經歷的過程往往是:是各方(非法律人的第一線工作者、學者,以及直接受影響的新移民
姊妹或移工朋友)的夥伴會提出許多批判以及策略,我則負責 (1)找出來到底是那個「法
律依據」是我們要批判的對象(是那些條文在支持這些可惡的政策);(2)將其他人提出
的因應策略對應到法律制度上(要修哪些條文?要重行解釋那些規定?);以及(3)提出
「法律上」的策略(修法?修行政命令?訴訟?釋憲?開記者會罵罵?)。這些工作,相
信一定是許多擔任公私部門法律顧問(包括政府機關的諮詢委員,或是公司內部法務人員
)的律師所熟悉的,但在「移盟」,則多半是由我這個沒律師執照的蛋頭學者在負責。
[8]事實上,「政府機關」與「公司」需要法律顧問與法務人員,社運團體何嘗不需要?「政
府」與「公司」既有制定或影響政策的能力,又有高度設定議題的見光度,其本身往往就
有許多法律幕僚,又有資源聘請一堆「顧問」或「委員」來諮詢法律問題。但社運團體呢
?就像「移盟」這樣一個爭取「無投票權人」的鬆散團體,卻要挑戰無數的制度、政策以
及法令背後的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更可能要為一些語言不通、地緣不熟、文化隔
絕,加上經濟上絕對弱勢的群體爭取權益,[9]但卻只有少數非專職的法律人在出點子。
雙方武器何其不平衡?
另外,就「移盟」夥伴們處理案件的經驗是:如果相關事件已經形成清楚的個案,新移民
的姊妹或移工朋友遭遇了非常明確的迫害,此時或許有律師界的朋友會義務出面擔任代理
或辯護的工作。但在更前端的諮詢、策略形成,以及政策討論階段,卻鮮少有律師朋友能
夠持續地參與並介入。也就是說,似乎得到「成案」了,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專業人士的協
助。
在打拼的經驗中,移盟的夥伴們與我都非常深刻地體會到「法律論述」與「法律策略」在
社會運動中的重要性。不只是訴訟,還包括各種抗爭論述的形成,政策與現象的批判,以
及衝突-對話高度的提升,法律都是重要關鍵之一。這也就是為何自從2003年回國後,除
了移民人權外,農安街同志轟趴案、出版品分級辦法爭議、晶晶書庫被判猥褻,乃至近來
協助校對樂生院自救會提出的「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草案等事項,作者均有幸獲
邀參與的原因—因為社運需要法律意見。而這也是為何在教學與研究出版之負擔如此沈重
之際,我仍設法儘量抽空稍盡棉薄之力的原因。因為,社運真的需要法律!然而,社運需
要的法律人,不只是偶爾插花的「顧問」或「辯護人」而已;更積極主動參
與社運的法律人,才能讓法律與社運真正結合。典型、傳統的法律人(無論是律師或學者
),傾向擔任「旁觀者」或「局外人」的角色,僅作點狀的事後參與。但是社運界需要但
欠缺的,是持續參與運動,把自己當作運動工作者、組織者的法律人!前者是把(既有)
法律規則視為固定而客觀的標準,以「裁決者」的角色評論社運;後者則是將社運做為目
標,把法律視為工具,而盡可能朝著「對社會運動有利」的方向去解釋、操作以及論述法
律制度。後者的方式是較為困難的—因為社運,特別是基進社運,總是站在被壓迫者、邊
緣者、被排拒族群的角度看事情,進而挑戰主流價值與結構。而要把「順應民意」而制定
的法律朝向「顛覆主流」去操作,自然遠較為「政府」或「企業」服務來得困難。然而,
這正是法律人參與社運的刺激與富有挑戰性之處!
從社運的角度來看,後者的法律參與,才是平等的夥伴而非高高在上的指導者。而從參與
運動的法律人來說,用後者的角度參與,才更能看出既有法律規範的侷限,也才能刺激自
己跳出現有「通說」的框框,擺脫直覺式的法律思維,進而培養出批判的視野。用這樣的
方式參與社運,不僅可以滿足個人正義感,更可以讓自己在批判與實踐中浴火重生,重新
看到法律的意義、功能與限制。
就以「外籍配偶歸化考試」而言。如果我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學者,從「中立客觀」的
角度來評價新修正的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應「具
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或許並不會認為這是一種侵害人權的行
為。畢竟,從抽象的「理論」來說,是否容許外人「歸化」取得「公民身分」(naturalization)
本來就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何況要求基本的語言與知識能力也象徵著「國家認同」。更何
況「其他國家也都這麼做」![10]
然而,在參與移民人權爭取活動,多方接觸新移民女性的經驗,[11]並且對現行法律制度
有更多脈絡性的理解(contextual understandings)之後,就會明顯地看出這是個「惡
法」。這樣的制度污名化了新移民女性—給大眾一個「外籍配偶不愛學中文,不肯融入台
灣社會」的錯誤印象—並且在永久居留制度未臻健全,歸化前的人權保障極不充分的情況
下,將「同化於台灣社會」的義務單方地課與最弱勢的族群。立法者憑空想像的場景是:
許多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卻硬是不肯學中文,在台灣待了許多年卻還對台灣一無所知—所
以要用「歸化考試」迫使這些不長進的新移民好好來學中文與國民權利義務相關知識。或
是:某些外籍配偶的台籍家庭,無知地把外籍配偶關在家中以防「學壞」。而「歸化考試
」制度,可以使得他們把外籍配偶「放出來」上課學中文。
真正的現實是:絕大部分的新移民女性,非常想要「融入」台灣社會,學好台灣的語言文
字、風俗習慣,以及生活的必要知識。「歸化考試」的規定,對於原本就有能力學習的人
,或許不是問題;但對於那些因為家庭、經濟或其他壓力而「無法走出家門學習」的外籍
配偶及其家庭來說,只是增加一道障礙,卻沒有任何培力(empowerment)與扶助的效果
!試想:一個白天要下田工作或照顧小孩,傍晚以後要煮飯做菜打掃的新移民女性,會因
為「考試」而增加更多閒暇出來「上課」嗎?一個顢頇惡霸,原本就不希望越南籍老婆取
得身分證的台籍老公,會因為「歸化考試」而「放她出來」學習中文嗎?新移民女性的語
文適應問題,必須從改變環境與結構—尤其是改變「台灣人」的思維—來因應,而不是採
用一個典型「譴責被害人」(blaming the victim)的手段來處理!
但是這樣的體會,是從經驗中(而不是書本中、法典裡)學來的。而且這個經驗必須是「
直接受影響者」的「當事人觀點」,而不是官僚的「管理者觀點」!一個台灣本土出生的
男性中產階級法律學者,卻要學著從來自東南亞,在台家庭多屬勞工階級的新移民女性角
度看問題,這絕非偶爾插花或從書本中就能有所體會,而是非有共同奮鬥的「經驗」不可
。參與社運,傾聽不同群體的聲音,讓我深切體會法律不是抽象中立的。同樣的法律條文
,從不同的觀點來看待,就會有截然不同的評價,也會有非常不一樣的操作方式!習於「
出入廟堂」的法律人,實際上很容易把現狀(通說)視為當然而不加思索地接受。唯有真
正融入、進入社運活動,才可能學到如何以法律批判與改變現狀,而不是鞏固既有利益,
做體制的幫兇。
參、台灣律師界參與社會運動之狀況
要說律師不參與社運,或許有許多打拼多年的前輩會很不服氣。「美麗島」事件,以及之
後的律師辯護團,不都是冒著身家性命危險,在街頭或法庭為台灣民主打拼嗎?在一些著
名的勞工、環保或其他社會運動的刑事案件,不也都有義務律師自願為當事人辯護嗎?
沒錯,的確有不少律師,曾經(而且持續)為理想與正義奮鬥。但台灣律師參與各類社會
運動的現象,仍有以下特徵:
第一,參與狹義的「政治」運動遠多於真正社會層次的「社會」運動,尤其在民主化以前。
第二,在「社會」運動方面,真正從邊緣、弱勢來挑戰主流的「激進」社運參與更少。
第三,在參與社運的方法上,多屬中立的旁觀或「插花者」,而非主動參與投入的「運動者」。

一、政治運動多於社會運動
台灣律師界參與「改革」最重要的階段,應該就是民主化之前的那段經驗。民主進步黨的
「美麗島」世代以及「辯護律師團」世代,都有許多律師積極投入。無論今日個人成就如
何,他們對台灣民主的貢獻,無庸置疑。
此外,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法律圈也有許多的律師、學者參與各項
抗爭、演說,以及直接參選等各類民主改革的工作。以筆者這一代的法律學子而言,當年
在大學就讀期間,就深受這個世代法律人的熱情所影響。甚至之後決定投入憲法研究,也
是受了許多法界前輩的感召。
前輩法律人在這些領域投入至深,貢獻厥偉。但同一時期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環保、勞
工、農民等抗爭—之中,法律人的身影就少了許多。部分律師的確熱心地為抗爭者爭取「
不受刑罰」的權益,但參與的數量與深度,卻與政治運動無法比擬。真正的(意指「非狹
義政治」)社運團體,多半仍視法律為鎮壓工具,將法院與其他執法人員視為讎寇。而無
法藉由法律人的參與,將法律轉換成向霸權嗆聲的工具(之一)。對比起「政治民主運動」
中(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許多律師或法學者
將改革當作生活中不可分的一部份,將民主理念貫徹到每一堂課,每一篇論文,以至於每
一個行動;法律人對「社會」層面的關注,顯然低得多。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何在形式民主
的架構建立起來後,律師與其他法律人的社會參與似乎就低了許多。
殊不知,形式民主的建立只是第一步。真正落實社會平等自由,讓每一個人都能免於壓迫
與宰制的,是基進民主。它是一種站在被壓迫者的角度來看待的民主。它認定每個社會都
有無數的壓迫與宰制:父權主義壓迫女性、種族主義壓迫少數民族、同性戀者遭到恐同症
(homophobia)的壓迫…。而基進民主的理想是…打破一切的宰制,使每一個人,每一個
群體,在社會上都被當作平等尊重的主體來看待。依此,政治與法律制度最起碼的正當性
,建築在它能否協助挑戰、打破現有的壓迫結構。[12]
而在基進民主理念下,挑戰霸權的手段,不僅著重在選舉,而是殼從基層事務的權利爭取
過程中,一點一滴累積戰鬥經驗並自我教育。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行動參與」遠重於「菁
英式的外部論述」。[13]「走入基層」從事社運的戰鬥工作,才是真正實現民主正義的方
法。
可惜,台灣法律人對「基層社運」的參與不足,這也導致了政權輪替後,社會正義卻並未
真正實現,一般庶民的無力感也不見得比國民黨執政時期好到哪兒去。甚至,宰制的力量
更因有了「民主正當性」而更加肆無忌憚—我有民意基礎,你能說我錯嗎?[14]二、社運
參與仍以傾向主流上層領域為主在有限的社運參與中,似又可發現:愈是多數、愈是主流
(或稱「上層」)的領域,愈可能有法律人參與。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消費者運動
的推動上貢獻厥偉。而其中多位律師(包括歷任秘書長與重要幹部)為消費者打官司爭取
權益,更是有名。此外,女權運動者在許多女性律師、法學者,以及政治人物的爭取下,
在立法、司法與行政上都有不少斬獲。司法改革運動雖然未必是多數民眾最關心的議題,
但律師、司法人員與學者的參與當然不在少數。
在這幾個領域,法律人不但參與的數量高,而且行動面向相當廣。他們不是「事到臨頭打
官司」而已,而是持續地累積政治力量,不斷推動立法,並監督法律的執行。
至於較為邊緣的「被壓迫者」抗爭運動,律師參與度則降低許多。同志人權運動、愛滋感
染者權益之爭取、移民移工爭取平等權、樂生院漢生病患自救活動,以及許多環保、勞工
活動,都鮮少看到律師或其他法律人持續與深入的投入。就那些曾經站出來為前述弱勢群
體或社會活動爭取權益的法界先進,本人衷心表示欽佩與景仰。但「偶一為之」的努力畢
竟扶得東來又倒西,無法真正培力這些邊緣群體或被忽視的價值(如:環保),也難以撼
動資本主義、種族主義、恐同症、本土種族主義等壓迫性結構。
何況,愈是邊緣,愈是弱勢,愈容易被體制所忽視。而法律人的參與,這時反而更形重要
。在號稱法治國家的台灣,「法律」畢竟是極重要的一種論述與實踐工具。誰掌握法律,
誰就掌握權力。我們應該努力讓被排拒團體能夠同樣具有掌握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致(
如現狀下)只有政府、主要政黨與資本家能夠制定與操作(甚至玩弄)法律來鎮壓異議與弱勢。
三、旁觀式的參與方法
除了政治運動以及少數社運活動外,少數熱情律師與法學者對待社會運動的方式,卻多半
是基於一種「旁觀者」的身分。亦即,他們的參與是「偶爾」、「諮詢」與「代理訴訟」
式的參與。與本文作者期待的那種「持續」與「夥伴對話」的參與仍有距離。這種參與方
式,無法深入每一種社運的真正脈絡,共享社會運動的價值與情緒,更難以提出長遠以及
恆常的策略。旁觀式的參與或許可以在社運團體擬出法條草案時,「幫忙看看」有沒有錯
誤;但卻絕對無法替代那種從問題提出、想法溝通,策略立場確定,到變成法律文字的全
程參與價值。
另一個問題是:「旁觀者」不是真正的「參與者」,而是高高在上又不負責任的「指導者
」或「諮詢者」。就如同筆者也擔任某些政府部門的各類諮詢委員。每次出席也會儘可能
認真準備書面資料並發言。但對各機關而言,這種外部諮詢委員雖受尊重,但其意見畢竟
只能「參考」。因為諮詢委員不是負責決策與執行業務的人,他們不負政治與行政責任,
不受監督,也不可能完全體會與理解各種政策背後的酸甜苦辣。
對於總是要與主流勢力衝撞,重視「袍澤情感」的社運活動而言,這種旁觀式高高在上的
參與所能提供的幫助更加有限。律師或學者的社會位置,本來就遠比社運第一線工作者要
來得「安全」。如果一個律師沒有持續與社運團體「一路走來」,卻只在人家來詢問的時
候大棘棘地給一些不切實際的建議,更會讓人覺得疏離而無用。畢竟,從旁觀者認為無關
痛癢或「不得已」的事情,對於直接當事人與第一線工作者而言,卻可能是生死攸關。試想
,當樂生院的漢生病患,在忍受多年隔離與歧視後,只因爭取「留在原地」,卻還要被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主委奚落「你們賠得起嗎?」;當泰國移工在奴工狀態下被壓榨
到必須以激烈手段抗爭才受到重視的時候,所謂「同情,但違法還是要受制裁」的話語是
否太空洞了?

肆、他山之石—美國的社運與法律人參與

一、現象面
美國的律師(泛指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包括法律教授)數量多,而從事業務之範圍也相
當多樣。依據2004年的統計,全美律師計有1,084,504人。[15]職業的範圍,則包括私執
業(private practice)、於政府部門執業、公益法律服務、企業內部法務,以及包括教
書等其他類型。而從事公益服務者,約佔4%。[16]但若扣除公設辯護人
(public defender)或是類似法律服務基金會的服務工作,真正在(非政府設立或支助)
公益團體專任執業律師佔全部律師的1%。[17]但應注意者,此處的1%,係指「專任」於非
政府公益團體的律師人數。尚不包括經常與公益團體合作的執業律師與學者。在可觀的律
師總數底下,1%也已經是不低的數量了。
在收入方面,從事專任公益活動的律師是明顯較低的。美國律師的平均年薪為73,000美元
,而即便是收入較低的個人執業平均年收入亦有55,000美元。但公益團體專任律師年平均
收入僅有38,500美元。[18]這應該可以說明,為何從事此類活動的律師數量最少。在大學畢
業後,花上高額學費讀了三年法學院,卻領取如此低的薪資收入,這種傻事當然是絕大
部分的法律人所不樂為的。
但這絕不表示,在公益團體擔任專職律師的法律人素質較差。以全美最著名的環保公益組
織Earthjustice而言,其專職律師幾乎多畢業自全美排名一流的著名法學院。[19]至於這
些公益團體律師在社會運動爭取權益的表現與貢獻,更與他們的收入不成正比!(詳後述
美國的公益團體與法律人的關係極為密切。而這些團體跟律師合作,以法律做為戰場來實
現社運目標,更是美國政治的重要成分。
以著名的「全國有色人種權益促進會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20]」(NAACP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以下簡稱LDF)而言,從1940年成立開始,就跟各項民權運動—
尤其是黑人民權運動—開始分進合擊。其中尤以其創始人,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
黑人大法官Thurgood Marshal在1954年打贏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21]最為著名
。Brown判決判定瀰漫於南方各地的學校隔離制度違反憲法上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也引發並帶動了一連串的民權運動與民權立法。除此之外,LDF更
在投票權、窮人健康照護、窮人住宅改善、貧窮少數族裔平等接近使用交通設施之權利等
案件上獲取戰果。[22]
LDF的行動雖以訴訟為主,但並不限於訴訟,也包含其他的運動策略。如宣傳理念、教育
推廣、監督行政與立法部門之行動、建立結盟,以及政策研究等。[23]依據LDF在2004年
的年度報告,其進行中的案件超過100件,參與最高法院案件之比例更超越其他任何民間組織。[24]
LDF有相當數量的專職律師(staff attorneys)。如果不納入幹部,即有23名。[25]但
LDF在進行各項活動時,實際上仍會與其他律師共同合作。
另值一提的是美國民權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以下簡稱ACLU)。
ACLU在1920年成立,著重在提出並參與各類民權案件訴訟。其規模極為可觀—計有100名
專職律師,並與2000名志願合作之律師,每年處理約6000件案件。[26]它在每個州都有一
個以上的分會,[27]目前的總裁(President)Nadine Strossen[28]是哈佛法學院的優異
畢業生,執行主任(Executive Director)Anthony D. Romero[29]是史丹佛法學院的JD
,法務主任(Legal Director)Steven Shapiro[30]則是哈佛法學院畢業,同時目前也是
哥倫比亞法學院的憲法兼任教授。
LDF與ACLU雖然都是標準的「民權團體」,看來似乎本來就與法律、律師有密切關連。但
即便如此,台灣的民權團體(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國人權協會等)的活動力,以及律
師的參與度,又豈能與LDF或ACLU相較?
再稍加介紹之前提過的Earthjustice。這個組織原本也是著名環保團體Sierra Club的法
律部門(Legal Defense Fund)。但1997年後已經獨立出來,成為一個公益律師事務所。
[31]它的專職律師有37名。[32]而其成立目的,是免費為全國各地甚至全球的環保團體進
行法律代理工作。目前有超過600名客戶。除了訴訟外,Earthjustice也在華府成立「政
策與立法部門」(Policy and Legislation),由政策分析專家與運動倡議工作者,隨時
與企業遊說者在國會、白宮與其他行政機關展開拉鋸。[33]以上三個例子,有一些共同特性值得注意:
第一,它們都有許多專職律師,不計低微酬勞而加入。
第二,它們不是黨派政治(partisan politics)的附庸。因此與任何一個政黨均無直接
      關係。
第三,它們的行動均以訴訟為主,但不限於訴訟,也包括各種教育宣導、喚醒意識、結盟
      等。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它們均有獨立追求之目標與理想,而訴訟、法律,都是追求目標的
      「手段」之一,而非目的之本身。
因此,參與這些活動的律師們,能從「策略」的角度看待法律、運用法律,以實現正義。
他們也能彈性地交互運用各種手段來追求目標。例如Earthjustice近來反對布希總統提名
之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Samuel Alito(因為其偏袒資本家,敵視環保運動的保守意識型
態,以及傾向限縮解釋環保法規適用範圍的紀錄),故不但公開批判與反對此一任命案,
[34]更籲請會員與讀者打電話給自己的參議員投票反對任命案。[35]

二、理論面—律師該參與社會運動嗎?
或許有人會質疑:社會運動,尤其是挑戰現狀的基進社會運動,真的適合法律人參加嗎?法
律人,或是法律,不都是客觀中立冷靜的嗎?
自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或譯作法律唯實主義)美國法界許多批判學派與進步
派的論述,早已指出法律的「客觀中立」不過是個完全經不起考驗的迷思。但,做為一個
在體制內運行,操作既有規則的律師,又怎能跳出法律預設的框框—即便知道那些東西都
是騙人的?
我擬以學者兼民權運動者Mari Matsuda的「雙元策略」(duality)來回答這個問題。所
謂的雙元策略,是一種遊走於「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法律思維。一方面,我們應該要
知道法律在歷史上、現實上,往往被用來鞏固現狀,壓迫弱勢群體。法律如同現實主義者
所云,是宰制的工具。但另一方面,與後現代的虛無主義者不同的是:我們仍會以法律做
為必要的戰鬥工具,把法律變成解構與挑戰現狀的武器。有時,法律人會站在法庭外,高
聲批判「司法已死」;但有時卻要走進法庭,嚴肅地表示「這是公正的法律,法院是為了
實現正義而存在!」[36]
運用雙元策略的前題條件,是「多重自覺」(multiple consciousness)。亦即,妳必須
能夠學習隨時站在不同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且明確地知道站在什麼角度,會有什麼不同的
結論與評價。而這往往是弱勢族群在面對主流法律教義時,訓練出來的思維模式。[37]但
Matsuda指出,其實「游移於不同的自覺或思維」,本來就是律師或法學院教育的重要特
質。所以似乎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難。但雙元策略需要的不只是「游移」,而是要「選擇立
場」:追求正義。亦即,要找尋一個「將法律朝向正義方向推動」的意識與立場。她說:
「我期待律師們能達成的多重自覺並不只是『看見所有觀點』的能力,而是有意地選擇『
從受壓迫者的觀點看世界』」[38]要做到這一點,絕非搞抽象思維或理論正義能夠達到。相
反地,我們必須接觸真實世界,關切受壓迫者的生活細節與需求。[39]我們無須高談闊論正
義理論,而只要追問任何理論家:「你的理論對我們的兄弟姊妹有什麼幫助?」「不是渺茫
的未來,是今天他能不能吃飽?」受壓迫者的細節處境,才是一切法律論述與策略的出發點。
法律不是建立在客觀中立之上,而應正視壓迫宰制的現實。律師與法學者,都應該致力並刻
發展「反意識型態」(Counter-Ideology),將反壓迫當作最重要的法律策略(AntisubordinationStrategies in Law)。[40]
而這就是基進社會運動—走入基層,與邊緣弱勢一起打拼!
民權運動者Eric Mann也從自身經驗,談論「以法律做為改變社會之鬥爭戰略」(Law as
a Tactic in the Struggle for Social Change)。[41]尤其是如何運用創意來援用法律
,打贏許多不可能的戰役。但Mann的立場很清楚:法律是建立「跨種族工人階級運動」的
策略之一環。法律不是高高在上或是中立客觀的基準,相反地,它是服務社運奮鬥目標的
工具。[42]
Mann進一步指出,在美國的政治與法律趨向保守反動的時代,更需要新一代的法律知識份
子以追求社會改革為己任,而非僅追求個人的職業目標。[43]他在面對法學院教授們的所
做的演講中就質疑:我怎能鼓勵年輕人走入一個如此侵害弱者權利的專業領域?不,身為
律師或法律教授絕不一定要變成法律現狀的辯護者。歷史留名的許多律師,都與最弱勢族
群站在一起。所以,律師與學者應該走入社會運動,並把自己當作政治學者或政治組織者
。[44]他論述法律策略與社會運動的文獻不勝枚舉,充分顯示出社運、法律學術與法律實務三
者的緊密結合。政治學者Charles R. Epp就指出:一般人論及法律,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
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
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
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45]即已最著名的Brown
案而言,NAACP在Brown案的獲勝前,已經累積多年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經驗,並且與各種
運動力量連結。[46]尤有甚者,Brown判決本身,在南方強烈的反彈下,根本無法靠法院
自己充分執行。是黑人激烈的民權抗爭,才逐漸使聯邦政府、媒體,以及北方的民眾支持
解除隔離。[47]美國反歧視法的制定與執行,在今天能有小小成就,確是法律與社運攜手
並進造成的結果。[48]

伍、結語

前一輩的法律人,冒著身家性命的風險,為我們爭取到形式民主。我們這一代,要為自己
與後世留下些什麼?在這個形式上早已做到一人一票,但民主品質低劣、環境遭破壞、公
共決策粗糙不堪,社會壓迫與歧視充斥的台灣,統獨、憲改等「上層」的「高論」不該再
是我們的重心;捲起袖子走入社運共同動腦流汗,讓法律成為改變社會的工具,是我們最
好的選項。
固然台灣的司法制度與許多客觀環境與美國有別,但主觀的改革熱情還是需要的。試想,
當代的律師與學者,再怎麼辛苦或危險,能跟美麗島世代相比嗎?而當美國名校法學院畢
業生,願意投入收入微薄(不到四萬美元的年薪,算來應該比台灣的資深律師同儕還低得
多吧)的公益團體擔任專職律師,我們的社運團體卻往往連諮詢顧問都不容易找到的時候
,經濟因素實在不是好藉口。
走入社運,是給自己更多學習的機會。而且,愈多人走入,妳我就愈不孤單。在此謹對曾
經以及持續投入社會改革的律師先進致敬,也鼓勵更多的法界菁英共同來為被社會忽視與
遺棄的人群奮鬥!法律不是中立的,正義不是抽象的,法律與正義永遠應該站在被壓迫者
的那一邊!
=============================================================================
                                 引註文獻
=============================================================================
[1]關於移盟成立的主旨與動機,可參閱移盟網站(已經許久未曾更新了,但仍紀錄一些
   歷史資料,可供參考)http://220.130.161.21/migrants/archives/2003_12.php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這份草案(院總第1864號,委員提案第5999號)由立委徐中雄先生等人提出,已經決
   議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見「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20期,頁267-330()。
[3]涉及「大陸配偶」的「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會是另一個戰場。
   又,另一個與外勞中的「家庭看護」或「家庭監護工」有關的「家事服務法」草案,
   筆者在之前並未參與。但事後移盟成員之一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是最初草擬該法的主要單位)邀請我「給些意見」。我在拜讀之後雖然指出一些技術問題,但對人少
   資源更少,且非法律專業背景的素香、玉玲、靜如等人能夠擬出這樣一部法律,真是
   佩服兼汗顏。
[4]參閱黃靜宜,外國人強制體檢,有職業歧視?,民生報,A7(2004.6.21)。
[5]參閱苦勞評論,解決外勞弱勢處境?外勞錢流管理系統到底圖利了誰?,available
at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Sort2=%
B2%BE%A4u&Writer=&Sort=[%B3%D2%A4u]&auto_source=&ID=98623&db_table=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6]參閱民生報社評,不要再刁難外籍配偶,民生報,A4(2005.7.9)。
[7]參閱高泉錫,泰勞抗暴後援會今成立,民生報,A2(2005.8.31);曹敏吉,泰勞抗
   暴後援會控告陳敏賢,聯合報,C4(2005.9.10)。在此活動中,高榮志律師、周漢
   威律師以及法扶會其他朋友的協助,都令人銘感在心。
[8]聯盟中遇上重要個案時,依然會有熱心且專業的律師出面。如賴芳玉律師就是移民相
   關法規的專家,而且為來自中國大陸的姊妹貢獻不少心力。
[9]「外勞」是最典型的例子。
[10]美國相似規定:8 U.S.C. §1423.
[11]現任「南洋台灣姊妹會」理事長,來自泰國的姊妹邱雅青,曾寫了一篇文章投書:
    南洋姊妹們對國籍法的看法,收於夏曉鵑主編,『不要叫我外籍配偶』,頁92-93
    (2005)(修刪版刊載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2005.5.27)。我就認為,
    這篇文章絕對是包括我在內的「台灣人」寫不出來的。而以她能夠流利交換意見與
    寫作的中文程度,都還會非常害怕無法通過測驗,更遑論他人。
[12]參閱廖元豪,鎮壓或解放?—建構挑戰與顛覆的公投制度芻議,憲政時代,第30卷
    第4期,頁445以下,頁458(2005)。
[13]參閱李丁讚,公共論述、社會學習與基進民主:對「食物中毒」現象的一些觀察,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5期,頁1以下,頁30(1997)。
[14]錢永祥等,問題與討論:老大哥—主流民意—你的指紋:自由主義與晚進人權爭議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9期,頁223-268(2005)(錢永祥與廖元豪發言部分)。
[15]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National Lawyers Population by State, available
    at http://www.abanet.org/marketresearch/2005nbroflawyersbystate.pdf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16]See Ronit Divovitzer et al., After the JD: First Research of a National
    Study of Legal Careers 26 (2004).
[17]Id. at 27.
[18]Id. at 43.
[19]See the Staff List of Earthjustice, which is available at
    http://www.earthjustice.org/about/staff.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0]「基金」乃是英文Fund的直譯,但實際上LDF乃是一個civil rights law firm,性質
    上是一個法律事務所。
[21]347 U.S. 483 (1954).
[22]See LDF 2003-2004 Annual Report 1, available at
    http://www.naacpldf.org/content/pdf/pubs/annual/2003_2004_Annual_Report.pdf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3]Id.
[24]Id.
[25]Id. at 39.

[26]ACLU, Guardians of Freedom, available at
    http://www.aclu.org/about/faqs/21419res20051115.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7]http://www.aclu.org/affiliates/index.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8]http://www.aclu.org/about/staff/13278res20020211.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9]http://www.aclu.org/about/staff/13279res20030205.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0]http://www.aclu.org/about/staff/13281res20020211.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1]Earthjustice: About Us, available at
    www.earthjustice.org/about/history.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2]http://www.earthjustice.org./about/staff.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3]Earthjustice: Policy and Legislation, available at www.earthjustice.org/justice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4]See Earthjustice, Earthjustice Opposes Judge Alito’s Nominat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First Environmental Opposition to Supreme Court Nominee
    Since Bork in 1987, available
    http://www.earthjustice.org./news/display.html?ID=1093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See also Earthjustice, Halloween Nomination
     is a Scary Choice:
    Judge Alito Could Undermine Laws That Safeguard Health and Environment,
    available at http://www.earthjustice.org./news/display.html?ID=1072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5]http://ga0.org/campaign/Judge_Alito/explanation#cal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6]See Mari J. Matsuda, When the First Quail Calls: Multiple Consciousness
    as Jurisprudential Method, 14 Women’s Rts. L. Rep. 297, 298 (1992).
[37]See id. at 297-98.
[38]Id. at 299.

[39]Id.
[40]See Mari J. Matsuda, Voices of America: Accent, Antidiscrimination Law,
    and a Jurisprudence for the Last Reconstruction, 100 Yale L.J. 1329,
    1398-1401 (1991).
[41]See Eric Mann, Radical Social Movement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gressive Intellectuals, 32 Loy. L.A. L. Rev. 761, 764-66 (1999).
[42]See id. at 766.
[43]See id. at 768.
[44]See id. at 768-69.
[45]See Charles R. Epp,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s,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1998).
[46]See Mark V. Tushnet, The 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tion 1925-1950 (2004).
[47]See Charles J. Ogletree, Jr., All Deliberate Speed: Reflections on the  First Half Century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2004); Gerald N.
    Rosenberg,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The Crucial Role of Social Movements
    in the Enac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nti-Discrimination Law, 49 St.
    Louis U. L.J. 1147 (2005).
[48]See Christopher Coleman et al., Social Movements and Social-Change
    Litigation: Synergy in the Montgomery Bus Protest, 30 Law & Soc. Inquiry
    663 (2005); Michael McCann,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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