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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ptt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情報] Nassbaum隱藏起來的人性一書介紹文
時間: Wed May 30 07:08:07 2007
很酸,而且也很偷懶,不過還是貼出來了。
而且,我也非常想將有關灰色靈魂的評論,訴諸文字(印刷文),所以
就寫成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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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上網以簡繁體的網域為限查詢一下Martha Nussbaum ,就可以知道這位美國
芝加哥大學的教授在華語圈是多麼地有名,不過這也僅限於倫理學或政治哲學的領域,
牽涉到法學時,頂多是少數法理學專家會留意到這位女士的存在。慚愧的是我也是不
知Martha Nussbaum 存在的法學研究群的一員。當然我可以藉口說我專研的是大陸法
系的刑法學,而輔助性的哲學知識也偏向於歐陸的論述,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若不
是我的學生翻譯了這本書並請我寫推薦文(主要可能是因為我的專攻是刑法學),則
我可能一生都不會去接觸到這位大名鼎鼎的Martha Nussbaum 女士的論著,不知美國
名家的存在一事,是非戰之罪。但是這樣的辯解也只會透露出我偏狹的眼界與不用功
之處。在看完譯文後,這種的羞愧感更加深化,不過同時不服輸的彆扭又讓我對於本
書有著不得不吐的不滿。以下我將忠實地在推薦文中表達我的羞愧與不滿,讀者就將
我的羞愧當成對於Martha Nussbaum 女士的這本書的讚美,並將我的不滿當成是碰到
趨近完美者時不完美的人的怨憤即可。
Martha Nussbaum 於本書的起頭開宗明義地論及慾望、情感與心情這三種人類心
理間的區別,並據此將論述限縮在會直接影響法律運作的人類情感。當然聰明的
Martha Nussbaum 沒有直接了當地立即深入她所欲談論的噁心與原始羞恥的情感,反
倒是透過一般人較容易理解與接受的「憤怒」展開情感與法律間關係的論述。研習過
法律的人應該立即會查知於此所謂的「憤怒」不外就是義憤殺人罪中的「義憤」,並
無意中就接受了Martha Nussbaum 所提出的觀點,此即所有的人類情感都會與對於事
物的人類評價性認知有關,而這個評價性認知是被建構的(這點牽涉到我對於本書的
一點小小的不滿)。更巧妙的是,Martha Nussbaum 於討論憤怒時所提出的事例,其
實僅是外表與憤怒有關,但實質上卻是與其後她所欲討論的噁心相關的案例。
    之後的幾章論述,雖然由法律人的觀點而言,可謂是雜亂無章,有時討論立法,
有時討論司法程序,甚至稍稍觸及矯治領域,表面上看似毫無章法可言,但事實上這
僅是從法律人自以為是的觀點所為的膚淺觀察而已,Martha Nussbaum 於本書中所舉
的刑事法的例子都只是些例證而已,其論述的主軸是在噁心與羞恥,而附軸則是差異、
排除與污名化。
    排除弱小、污名化奇特人氏,藉此彰顯與肯認「正常人」的存在一事,是很簡單的
道理,人人都會說(我在教監獄學時,幾乎一整個學期都在說這件事情),不過能夠更
深入從精神醫學以及心理學的觀點闡明這種作為的原始根據,則是博學多聞的人才能辦
得到,而Martha Nussbaum 正是在本書的論述中充分地展現了她的才華。她說我們這些
健全的人因為懼怕人類的動物性與必死性,於是產生噁心情感,並將這種情感投射到污
穢、不潔的人(或人種)身上,同時我們也懼怕在一些人身上看到自己原初的脆弱性與
不完整性,於是強裝堅強(其實是回歸子宮),並把一些依賴性高的人標示出來,排除
於社會之外。在看多了Foucault的身體與權力的規訓以及Agamben 的神聖之人、例外狀
態等複雜難懂的論述後(我真的被Agamben的2003新書「開展─人類與動物」打敗了),
這類簡潔的美式論述真的會有令人驚豔的感覺。
    或許我們台灣對於同性戀、人獸交等議題不太熟悉(至少我國沒有將這種行為入罪
化,而且就像人獸交的的議題一樣,我們立即以簡單一語「學術自由」即將議題打入冷
宮),但是在看到最近我們偉大的公民或公僕們對漢生病患者的粗魯與冷漠後,應該會
有些感受吧。而這種的感受正是Martha Nussbaum 所企求的。
    在論完人類的本性後,Martha Nussbaum 並沒有簡單地結束論述,其發揮了美國人
樂觀的精神,提出了解決的方案。她說噁心的情感也有正面的意義,這種情感可以讓我
們遠離危險,而原始的羞恥感也可以昇華到積極的、反省的羞恥感。據此,
Martha Nussbaum 主張應該採取一些救濟的方案,諸如失業救濟、社會福利、反差別對
待的法制等,她期待這些方案能夠讓我們產生細緻的人際溝通,並且將被我們人類的本
性排除出去的「非健全者」得到機會能夠回到社會中。為展開論述,Martha Nussbaum
在最後一章,除再度確認法律規制的限度是Mill的傷害原理外,另駁斥Mill的功利原理
以及人本的真理,而改採Rawls 的非真理的合理選擇論調(雖然在論及女性主義的議題
時,她好像也對Rawls 的議論頗有微詞)。
    確實社會契約論中所討論的參與者是自由平等獨立的,這已經是個排除,殊不可採,
但是單純的救濟真的可以取代救贖嗎?真的可以期待我們將來會容忍不傷害他人的異端
(完美的、想像中的人類之外,必然存在的必死的、依賴的人類)存在嗎?
我也曾經在討論死刑問題時,利用了積極的羞恥感,企圖讓人們能夠理解到死刑的
荒謬,甚至提出令其他論者嗤之以鼻的極端論調:讓判死刑的司法人員自行去執行死刑。
我認為只有在自己手上結束一個生命時,才會感到深層的、積極的羞愧。不僅如此,我
甚至設計了一套不講愛而只講贖罪的少年司法。然而,死刑的暫時停止執行僅是為了國
際瞻觀的利益,而且曾幾何時,那套少年事件處理法已經失去了光還,並淪陷在功利的
泥淖中。台灣人與美國人都是人,Martha Nussbaum 真的能夠在處處充滿超人、蝙蝠俠、
蜘蛛人等人類的完美性論述,以及崇拜鋼鐵雄師般的意志的美國,實現其Rawls 式的美
景?抑或,這只是再一度的吸食鴉片過程?
    誠如Martha Nussbaum 所言,人類的情感是奠基於對於事物的人類評價性認識,而
Rawls 所主張的也不是真理而僅是合理的選擇。難道這些認識與選擇不是被語言所創造
出來的?或許勞動與性僅是一種表象,更深層的還有人性的問題,不過人性也是一種語
言的產物,所以真正讓查拉圖斯特拉感到無奈的應該是語言的結構吧。
    數年前我寫過一篇有關後現代犯罪學的文章,文中介紹了日本的戎橋事件。一個大
阪的流浪漢因為在另一位流浪漢身上看到自己未來的影子,於是將他擲入運河中凍死。
當事實真相公諸於世後,令我無限感慨的是日本法官的良心判決。這位法官在毫無論述
的情形下,做出了原諒行為人,也深刻反省日本現況的結論。他將語言的結構、共同主
觀的結構epoche起來了,他應該是憑藉著無法用語言表達的純粹主觀做出了這個充滿了
道德意涵的判決(語言)。啊!深層的人性不僅是存在於健全人身上,也同時存在於非
健全人的體內,而唯一的救贖或許是透過文學或藝術,甚至於無法理解的判決中,所展
現出來的、無法用語言表達的奇妙共感。這個共感的發揮或許正是德希達所謂可以與法
的暴力對抗的純粹的暴力。
去年,我的一個學生寫了一篇文章,名為「灰色靈魂,被害‧法律‧救贖」。我評
審了這篇文章,以下謹以我的評審文結束對於本書的推介。
    本論文以本文敘述文學、註釋應證法律論述的書寫方式,利用極短的篇幅說明了對
於同一事物文學與法學的敘述上差異以及互通的可能性;手法雖然不見得會被傳統的法
學研究者接受,但是只要細心詳讀幾次,相信有心人士會發覺這種對應方式的意見表達,
正是彰顯出文學與法學交互排斥但又相互影響的現實。
    此外文中大量地簡略引用德國、法國以及義大利三國最先端的哲學家的論述,這會
造成閱讀以及理解上的困難度,一般論者應該是無法理解本文的精義。於此僅能說這是
其他人的問題,而不是作者的問題,終究這類的論文在台灣僅是小眾論述,是無法一般
化、普遍化的。以一個小眾的觀點而言,作者是成功地表達了法律暴力的現實,然後利
用系統論的觀點,巧妙地將現象學中有關共同主觀與純粹主觀的論述,轉化為救贖之途,
其中的轉折的巧思,令人激賞。
    法律暴力排除所有的其他力量,強將人類的思維與行動納入法律系統的二元區分
(本文所舉例子是加害與被害的區分)中,這會妨礙到人類終極的純粹主觀的作用,妨
礙到自我透過對於他者的對應而尋覓(文學上的、真正的)自我的可能性;而法律語言
的妥協,亦即修復性司法的創設,其實僅是一種表面上的退讓,事實上是無法大量地提
供自我他人在純粹主觀層面進行刺激與思維再製的機會的。以上這類的論述以目前台灣
的法律論壇的程度而言,大概也只有本文作者能夠明確地表述出來吧。連評審者本人也
僅能在刑事責任判斷(本文中所謂的決斷)與司法良心的層面予以論述,而無法將這類
的觀點擴張到所有與法律系統運作有關的人(或角色),或許這是因為評審者無多少的
文學素養所致。

    也正因為如此,當評審者看到本文作者透過文學作品而將海德格的「現世存在、死
亡的不安」與自他的相互刺激與思維再製(自我的發覺或確認)連鎖在一起時,會感到
非常不舒服。難道只有針對死亡的議題時,自他才有可能「共振」,亦即雙方都可以互
相刺激、互相獨立地自我再製,進而形成一種不可言喻、不用言語的溝通(共振)?雖
然作者在論述的途中,突兀地將死亡的議題模糊化(本文與註釋的本質上切割),而表
明只要自我有過(除死亡外的)類似的人生經驗,則自己的人格的自我再製即有可能發
生,但是評審者於最後仍舊認為這是一種永無止盡的期待,而且也僅是期待而已。
    閱讀了作者有關灰色靈魂的論述,評審者僅是不斷地感到不愉悅、不舒服,為此,
評審者寧願一味地將相關論述的可能性寄託在作為權威者、權力者(能將法律的效力予
以懸置的人)而存在的「法官」身上,當個縮頭烏龜也無所謂,不然在語言的結構下,
「我」要如何愉悅地生存下去?
    雖然我真的不喜歡這篇文章,但是又不得不承認,這篇文章或多或少觸動了少眾的
深層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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